2006年1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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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退股协议四家法院两年没审结
当事人“求败”要判决
  “我们万万没有想到,到抚顺投资竟陷在那里了。这两年什么都没干,精力都放在打官司上了,现在还不知什么时候能有头绪。我现在宁可败诉,只要法院给我判决就行。”辽宁省本溪县的韦洪元一提起他们4位同乡在抚顺市新宾县投资的遭遇时情绪就异常激动。
    据韦洪元介绍,2000年11月始,他与娄殿政、王德庆、孙成山4人陆续出资与抚顺市新宾县大四平镇的孙英、孙科及孙世川共7人合伙经营新宾县大四平镇的兴盛煤矿三井。2002年6月,孙英、孙科二人将股份转让给程佩吉。2002年7月,孙世川将其股份转让给潘玉芝。程佩吉、潘玉芝二人均为抚顺人,在他们4位本溪人与其合伙经营后,经常发生意见分歧,合作十分不愉快。2002年12月1日,他们4位与程佩吉、潘玉芝签订了《退出股份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程佩吉、潘玉芝二人应偿还他们4人投资股金共计280万元。协议签订后,程佩吉、潘玉芝二人共向他们支付退股金合计90万元后,便不再履行。于是他们便向新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新宾县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芦丽颖诉程佩吉、潘玉芝和韦洪元等4人企业经营合同纠纷案。
    令韦洪元等4人怀疑的是,原被告双方均不在抚顺市东洲区居住,原告所诉中涉及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等均不在东洲区,东洲区法院为什么会受理此案呢?另外,同在一个市的新宾县法院已经就同一个退股协议受理了此案,东洲区法院怎么还能受理此案呢?东洲区法院受理此案的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虽然充满了疑问,但是东洲区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了判决,认定韦洪元等4人与程佩吉、潘玉芝二人签订的退股协议无效。
    在东洲区法院作出判决后,新宾县法院对韦洪元等4人诉程佩吉、潘玉芝二人一案也作出了判决,认定韦洪元等4人与程佩吉、潘玉芝二人签订的退股协议有效。随后,程佩吉、潘玉芝二人向抚顺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同一份退股协议,在同一个城市由两个基层法院审理,并且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这在全国可能也是首例。
    抚顺中院对两起上诉案件经审理后分别作出了判决。撤销了东洲区法院的判决,维持了新宾县法院的判决。
    接到抚顺中院的终审判决后,曾经令韦洪元等4人一阵欣喜,他们认为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冒出个芦丽颖来搅局,但是毕竟抚顺中院还是为他们主持了公道。
    孰料,接下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令韦洪元等4人对抚顺中院的公信力彻底产生了怀疑。
    韦洪元等四人向新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新宾县法院对被执行人迟迟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04年11月,韦洪元收到了抚顺中院的一份裁定,该裁定将韦洪元正在申请执行的案件提起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提起再审并无不可,但是再审的结果就令韦洪元等4人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感觉。抚顺中院的再审判决撤销了该院及新宾县法院认定退股协议有效的裁定,将此案指令新抚区法院进行审理。正常情况下,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抚顺中院为什么要回避原审法院新宾县法院呢?
    2005年2月,新抚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退股协议无效。韦洪元等人不服这一判决,又一次上诉到抚顺中院。
    抚顺中院受理韦洪元等人上诉后,于2005年4月和5月开了两次庭,便再也没有音信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可是,至今距韦洪元等人的上诉时间已经10个月了。
    韦洪元说:“我现在被抚顺中院的几个回合折腾得精疲力尽,哪怕判我败诉,我也尽快要个结果。抚顺中院也不能这样拖着不办呀!如果我胜诉,那就意味退伙协议是有效的,对方应兑现退股款;如果我败诉,那就意味着退伙协议是无效的,那么我应该还是煤矿的合伙人,我还可以继续经营煤矿。可现在就因为抚顺中院的违法办案、久拖不决,我什么也得不到,而对方当事人却在破坏性地开采着案件所涉的煤矿。将来如果煤矿废了,我可能什么都得不到了。”
  据《法制日报》